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5年87号
青岛银新锐商贸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2MA7LEUTNX1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615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(第三)稽查局检查一科(地址: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;联系电话:83077919)领取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615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615号)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2025年10月11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税务事项通知书
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615号
青岛银新锐商贸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2MA7LEUTNX1):
事由:报告你(单位)的全部交易账号信息。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十七条。
通知内容:报告你单位全部银行账号信息,如存在通过个人银行账号或微信、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款项收付的,应一并提供。
限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6日前报告上述账号信息并填写《账号信息情况反馈表》,对逾期不提供或提供不实的,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。
2025年10月11日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5年87号
青岛银新锐商贸有限公司: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2MA7LEUTNX1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615号)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(第三)稽查局检查一科(地址: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;联系电话:83077919)领取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615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》(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615号)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2025年10月11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
税务事项通知书
青税稽三通〔2025〕615号
青岛银新锐商贸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2MA7LEUTNX1):
事由:报告你(单位)的全部交易账号信息。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十七条。
通知内容:报告你单位全部银行账号信息,如存在通过个人银行账号或微信、支付宝等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企业生产经营款项收付的,应一并提供。
限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6日前报告上述账号信息并填写《账号信息情况反馈表》,对逾期不提供或提供不实的,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。
2025年10月11日